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近日成功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从立案执行到结束,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案情简介:2014年7月1日,原告魏某借给被告李某、孔某、延边某开发有限公司30万元,约定于2014年9月1日还款,被告到期未还款,魏某故起诉至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判决被告给付30万元及利息。被告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18年7月6日,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程序:2018年8月1日,申请人魏某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展开了财产调查,不仅在线上启动了网络查控,也前往了银行、房产局、被执行人延边某开发有限公司等地进行了线下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当事人笔录反馈,几名被执行人现无金钱给付能力,但是经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某开发有限公司有建筑开发的小区尚未出售。执行法官通过询问该小区的市场价格,立即查封了与申请标的等额的房屋。并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同时告知他们,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还清债务,将依法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2019年5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来到了法院,要求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6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全部借款,如若到期未履行,就同意拍卖所查封的房屋。执行法官原以为案件就可以到此结束,可以好好的喘口气了,没想到的是,申请人告诉法官,被执行人到期并未履行,法官刚放松的弦又紧绷了起来,立马投入到房屋拍卖的准备工作。
于是,一场漫长的评估拍卖工作开始了。先由双方当事人前往司法辅助办公室自行挑选评估机构,然后评估机构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最后等待评估报告出具。双方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执行法官马上进行下一步工作——拍卖!
执行法官将要拍卖的两套房屋登记在了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按照法律规定,起拍价要按评估价进行下调30%,第一次拍卖流拍了。紧接着进行第二次拍卖,法律规定第二次起拍价格还要继续下调20%,但第二次拍卖也流拍了。无奈之下,法官拨通了申请人的电话,询问他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就是将所拍卖的房屋抵偿所欠借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会将差价部分打到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给被执行人。这下执行法官才真正的放下心来,立即做好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一边向被执行人送达以物抵债的裁定,一边领着申请人去房产部门做好了过户登记。
至此,这件漫长的案件终于可以进行报结,一块压在法官心中的石头也终于得以解决。法院拍卖是执行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极大增强了法院的执行力,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效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换挡提速做出了重大贡献。
法律知识普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6: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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