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庭审实质化是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
我国庭审虚化是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造成普遍的庭审不充分。在几年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探索行政审判的特点,摸索行政审判的规律。主要做法有:
一、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行政审判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提高了办案质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审判工作当中,积极强化庭审功能,努力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在审判活动中,针对行政审判工作涉及的法律面宽、干扰大、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程度高的实际情况,坚持把主要诉讼活动都置于庭审之中,以公开促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增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突出合议庭职责和主审法官责任,还权于合议庭,放权于审判长,坚持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全体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适用法律进行把关。
二是坚持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重点,在遵守各项法庭纪律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在充分发挥当庭认证的能力上下功夫显成效,充分的展示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三是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加大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从总体上看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是行政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行政裁判文书要充分体现庭审活动,体裁上应力求做到结构完整、分析透彻、逻辑严谨、文字精炼,适应庭审方式改革。
四是在审判活动中,灵活运用多种庭审方式。新行政诉讼法,对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首先,收案范围拓宽,从此大量新类型的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其次,裁判方式的多样化和具体化,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审判方式的改革也随之而来。传统的“审被告”、“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等审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的行政审判需要,对每个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我们组织干警学习新的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并大胆改变传统的审判模式,适应新的审判模式,架起新的审判模式框架。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初步摸索出各类案件庭审模式。依法确认、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庭审模式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操作模式已基本形成。
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人民法院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措施。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仅仅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但其意义和价值远远超出行政审判工作本身。它有利于营造官民互信的氛围,达到双方以诚相待、案结事了的效果。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准确掌握本机关的执法状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近几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逐年增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已经成了规范化程度,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其效果体现在,一是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有力促进了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三是有效促进了官民关系的和谐。积极开展和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和龙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到95%以上。此项工作已经从原先的强制性实施到自觉化、制度化和常态化转变。
不断提高协调沟通能力,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调解解决行政纠纷仅限制在几类案件结案方式之中,不利于官民矛盾的及时、彻底化解。对此,认真做好立案前的诉讼外的协调处理工作,在审查立案时及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了解情况,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如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则向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做好法律宣传和释明工作,动员其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对协调未能解决问题,行政相对人坚持诉讼的,则按诉讼程序进行,同时,继续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通过多方面努力,促使行政机关再次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争取主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由当事人自己撤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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